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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置沿革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政工部  【字号: |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置沿革

 

 

根据1951年9月3日公布实施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应成立紫云县人民检察署。紫云县只按照当时《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尾项:“在下级检察署原未设立的地区,得暂委托各地公安机关执行”之规定,由紫云县公安局行使检察职权。贵州省人民检察署颁发的紫云县人民检察署木质方印和长戳由紫云县公安局掌管使用。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六节中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均改称人民检察院。195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普遍建立,重点充实,逐步健全检察机构”的方针。1955年6月正式建立紫云县人民检察院,即日对外办公。暂用原“紫云县人民检察署”木质方印和长戳。1956年2月26日误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紫云县人民检察院”铜质圆印。

1958年12月29日,根据国务院议字(92)号文批复撤销紫云县建置,将原属座马河、猫云两公社划归长顺县。松山、宗地、猴场、火烘四公社划归望谟县,原紫云县人民检察院与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合并,称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1961年8月18日,根据国务院秘书厅[1961]秘字第55号文,恢复紫云县建置,将1958年并县时划归长顺、望谟两县的六个区收回,同时恢复紫云县人民检察院。

1966年2月11日,根据国务院[65]国议字33号文批复。紫云县更改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更名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简称:紫云县人民检察院)。并将原铜质圆印上缴。启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铜质圆印。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检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1967年2月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严重干扰下,检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11月全体检察干部在地区军管会领导下,集中以“砸烂公、检、法,清理阶级队伍”为中心的斗、批、改,结束后回县参加“五七”干校劳动而解体。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的胜利,结束了十年动乱,根据1978年3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颁布的《宪法》规定,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直接领导下,1978年11月15日正式恢复紫云县人民检察院。即日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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