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女,务工人员。
2025年2月20日,冉某某与其朋友伍某某共同入住位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某处酒店。次日中午12时许,二人办理退房手续后离开酒店,在亚鲁王广场用餐。饭后,伍某某独自离开,冉某某则返回酒店房间取回个人行李。
当其携带行李下楼时,发现酒店大厅无人值守,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她趁机进入大厅收银台内,在存放现金的柜子抽屉中翻找出人民币4100元,随即逃离现场,并乘车前往贵阳市,于2025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冉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其所盗赃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能主动退还。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案件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冉某某虽与他人共同入住酒店且已完成退房流程,但其在退房后返回酒店期间,利用工作人员暂时离岗之机,擅自进入收银区域翻找并拿走现金,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冉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临时起意,且案发后赃款已被挥霍,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即时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依法予以惩处。2025年6月11日,检察机关以冉某某犯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6月17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酒店。
【警示意义】
一时贪念,换来牢狱之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顺手牵羊型”盗窃案件。冉某某原本只是普通住客,在完成正常住宿流程后本可安全离开,却因见财起意、心存侥幸,实施了盗窃行为,最终身陷囹圄,还需承担刑事处罚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的双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