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检察信息技术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高清视频会议保障、普通会议保障、互联网、电话运维保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维保障、机房运维管理等工作为科技强检提供保障。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是负责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的专门工作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二)高清视频会议保障。
(三)普通会议保障。
(四)互联网、电话运维保障。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维保障。
(六)机房运维管理。
二、工作规范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1.办案部门于讯问前十二小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到技术处。
2.技术部门收到通知后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受理。
3.录制过程中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的规定》、省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录“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审录分离”要求,做到严格保密、不不供不录、不选择性录。
4.录制结束后刻盘两份,正本当嫌疑人面现场密封由技术部门存档保管,副本交由办案部门随案移送。
(二)高清视频会议保障
1.接高检院或省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技术部门及时按要求进行会前联调。
2.联调时准时按照要求开机,并与上级院技术信息部门完成会议前各项测试。
3.在视频会议召开过程中全程在岗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做好视频会议台账登记。
(三)普通会议保障
1.会议部门于会议前十二小时将会议需要的设备和要求通过院办公室告知技术处。
2.技术处派员于会前进行各项准备和设备测试。
3.在会议过程中全程在岗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会后做好会议台账登记。
(四)互联网、电话运维保障
1.接使用部门故障申请后及时报我处处室领导同意对故障进行清除。
2.如需运营商处理的联系运营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3.派员积极配合运营部门人员清除故障保证各部门网络、电话的畅通。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维保障
1.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每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升级、配置工作。
2.市院、各县(区)院需修改案件信息的,在统一应用系统上填录相应的应用申请, 经申请部门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市院案管办审核后,由系统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
3.因内部工作调整、岗位交流等原因发生的系统权限变更,由案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系统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
4.对系统已有权限设置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详细列明需变更的事项,报分管业务部门检察长审批后送案管部门,案管部门报分管案管部门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后,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系统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
5.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因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审核、审批案件,需要进行权限转移,办案部门书面通知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发出《权限转移通知书》,由系统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权限转移原因消除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案管部门进行恢复。
(六)机房运维管理
1.机房值班人员应每天查看并记录机房温、湿度表的当日平均度数,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进入机房的相关人员应填写机房进出登记表,对进出机房的相关信息进行详
细记录。
3.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喝水、吃食物、玩游戏等,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院制定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工作的计算机上使用外来介质。
5.任何人不得将机房内服务器、主机中的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机房。
6.不得在机房内计算机设备上私自安装非工作必需的软件,严格防止病毒和黑客入侵。
7.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对机房内的设备、电源及通讯线路进行更改或拆卸,确保设备完好。
8.程序、系统数据修改前必须做好备份。必须确保数据不丢失,并至少保留六个月,修改后的数据应存盘并做好备份。